辽宁古生物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1.为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博物馆办馆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博物馆科研人员对学术事务的民主参与,推进工作创新,成立古生物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及议事规则。
2.古生物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博物馆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务的咨询、监督和决策机构,是保证专业人才依法依规履行学术职责,促进民主管理和自主发展、自我完善的必要组织形式,接受沈阳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二、组织规则
1.学术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委员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研究馆员)职务,关心学校、博物馆和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事务管理和服务的热情和决策能力,在馆员中有较高威信。
2.学术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馆长或主要领导提出初步人选,经博物馆全体人员大会民主推荐产生,到会人数达到全馆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全体人员大会被推荐人得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方可当选。教授数量不足9 人的或民主推荐当选教授不足9人的,由馆长或主要领导提名在副高级职称人员中推荐补充。
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或由在本学科具有较大影响的教授担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与博物馆领导班子聘期一致,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4.学术委员会委员发生空缺需要补充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补充人选,经博物馆全体人员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5.博物馆党组织负责人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博物馆党组织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决策。
6.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博物馆办公室,博物馆办公室主任为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文件管理等工作。
三、职责权限
1.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议博物馆学科建设规划,推荐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确定重点学科的申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
(3)审议博物馆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培养方案,推荐研究生导师人选,确定研究生所用教材建设方案;
(4)审议博物馆科研工作规划,确定重点科研方向、科技开发选题、重点实验室建设、基地建设申请、科研奖励政策和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推荐校级(含校级)以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报奖、申请资助出版著作和优秀科研人员,负责学术失范行为的甄别或定性;
(5)审议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确定人才引进初步考核结果,审议馆员职务岗位聘任办法,确定馆员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审议人才引进计划和馆员补充计划,在与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人员集体评议或外请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对拟引进或补充的具体人选进行表决;
(6)审议博物馆开展和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联合培养学生)的相关事宜;
(7)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学术事项,需及时向全馆人员传达,保证馆员对博物馆学术性事务管理与决策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8)讨论馆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决定的其他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务;
(9)负责监督本单位学术性和专业性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2. 委员享有的权利:
(1)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
(2)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发表意见、建议和监督权;
(3)对博物馆工作的发表意见、建议和监督权。
3. 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2)遵守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全面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
(3)关心学校、博物馆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
(4)积极主动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5)在科研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增强全局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6)学术委员会委员如经常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由主任委员提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决议,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7)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年度考核中须达到合格以上,否则,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解除;
(8)学术委员会委员外出学习、进修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时,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暂自行解除。
4.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2)根据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
(3)督促检查学术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5)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四、运行制度
1.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2.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3.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馆长或博物馆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提出。对于馆长或博物馆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议题,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开会予以讨论并做出决议。学术委员会有4名及以上委员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相关的同一议题时,除因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因故缺席不能召开会议外,主任委员须在一周内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4.学术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讨论的议题一般要先由主任委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5.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遵循客观公正、顾全大局、开诚布公、相互尊重的议事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需要实行实名或无计名票决制,表决结果超过实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委员缺席会议,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
6. 学术委员会对所研议的事项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做出决策,待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7.学术委员会如讨论涉及博物馆未来发展的重大议题应采取听证制度,也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或邀请专家参与咨询。
8. 馆长及博物馆党政联席会议对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认真落实;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对学术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应重新提出方案。
9. 馆长及博物馆党政联席会议对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有一次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的权利,再次以规定的票数通过原结论的,馆长及博物馆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服从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但可将意见作为保留意见与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一并上报学校。
10.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组织原则,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如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应予回避。
11. 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应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及时整理,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向馆长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五、附则
古生物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制度及议事规则经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