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古生物博物馆章程博物馆章程
序言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辽宁特有的化石资源,2006年经辽宁省政府批准,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与沈阳师范大学合作建设“辽宁古生物博物馆”。历时五年的建设,这座我国迄今规模最大的古生物博物馆于2011年5月21日正式对外免费开放。
辽宁古生物博物馆占地面积19000 m2,建筑面积15000 m2,馆内共设有8个展厅16个展区,整个展览贯穿生命演化主线,以介绍“30亿年来辽宁十大古生物群”为重点,突出展示“热河生物群”、“燕辽生物群”、“辽南早期生命”及“辽宁古人类”等四大“亮点”;馆藏古生物化石3万余件,其中包括迄今世界最早的带毛恐龙“赫氏近鸟龙”、迄今最原始的具毛发的哺乳动物“巨齿兽”、世界最早的会滑行的蜥蜴“赵氏翔龙”、迄今世界最早的花“辽宁古果”、最原始的具毛发的哺乳动物“巨齿兽”,最早的带不对称飞羽的恐龙“彩虹龙”等均是世界级化石珍品。博物馆集展示、收藏、科研、科普及教学功能五位一体,以科学性为主,以“科学面向大众、服务大众”为理念,已成为我国古生物科研、科普和教学的主要中心之一,辽宁省古生物科研与科普的核心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辽宁古生物博物馆(英文名称为Paleontological Museum of Liaoning)。
本馆住所为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网址:www.pmol.org.cn。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沈阳师范大学,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政府部门拨款和自筹,开办资金为1亿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下属二级单位,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展示、科研、科普及教学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存留在地层中的古生物遗体、遗物或遗迹——化石等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古生物化石标本;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地质历史、生命起源与演化科学以及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管理委员会;
(三)登记管理机关法人为管理委员会主任,举办单位法人为副主任;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工作报告;
(七)支持管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本馆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本馆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采用委派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登记管理机关法人担任;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由举办单位法人担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举办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委派产生;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五人。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鼓励主管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古生物化石等藏品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四)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五)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的知识;
(六)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监察和批准各项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七)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八)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物馆大额财政预算支出,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九)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评估管理层的工作;
(十)确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十一)审议本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管理委员会,并报举办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议;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本馆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随登记管理机关法人及举办单位法人的变更而变更。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登记管理机关法人担任。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管理委员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本馆运行情况;
(四)代表管理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可委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代行相关职权。
第三节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设副主任一名,由举办单位法人担任。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主任确定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协助主任督促、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主任无法行使职权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设委员五名,由登记管理机关及举办单位各委派两人,本馆馆长为自然委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对管理委员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
(四)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委员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委员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提出人选,按委员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委员任期为当届委员余下任期。
第五节 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委员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六)审议决定本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审阅、签名。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缺席委员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委员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本馆管理层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向管理委员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或协助举办单位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藏品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绩效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藏品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管理委员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职工
第三十八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举办单位或举办单位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二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标本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馆馆长对藏品安全负责,馆长、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馆不得从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七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馆举办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由举办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换届和本馆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管理委员会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馆所有藏品,应由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清点封存。
第五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馆终止后的资产,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管理委员会。